Thursday, December 20, 2007

共和五族開堯天 ----- 億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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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18, 2007

中国联邦党章程(初级讨论稿)

前言.

亲爱的同志们:

自发迹伊始, 中国联邦党 (FPC) 矢志秉承吾国先父之遗梦, 即,建立中华共和。然而, 历经百年此梦尚未成真。至今仍疮痍满目, 共匪篡权夺位,极权无道, 以至人民的权益被肆意践踏, 国体被分裂,自由被束缚,精神被摧残, 仁人志士被迫害放逐, 信仰被荡涤殆尽。

有感于此, FPC在精神上将一直归属于泛蓝阵营, 并秉承先父孙中山的民主宏愿为精神主导。然在实际操作上, 基于当前的政治格局, FPC 将以崭新独立的面貌问鼎新中国。

作为FPC的一员, 我们宜竭尽全力谨守吾党信条,我们应将如下标语作为现实奋斗的永恒信念牢记心中:

“吾等将终生坚守使命——复兴血脉中仍沸腾的民族精神, 以重建我华夏文明之魂。”

第一章. 总 纲

1.1条 名称

中国联邦党,简称联邦党。英文全称是The Federalist Party of China, 英文缩写为FPC.

1.2条 宗旨

联邦党旨在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联合一切民主力量,尽快推翻中共独裁政权;在实现宪政的基础上竞选执政,逐步将中国建设成一个政治民主、文化多元、经济繁荣、环境洁美、社会稳定、民族和睦、外交平等、人民幸福的联邦国家。

1.3条 政纲

联邦党原则上遵循蓝色政纲,但明确认定,它仅是我党未来竞选执政後治国时的施政纲领, 而非目前推翻中共独裁专制阶段的战斗纲领。

第二章. 党 员

2.1条 资格

凡年满16周岁,承认本党章程,参加本党活动,按期缴纳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党并经审核程式成为党员。

2.2条 权利

1.参加本党会议并发表意见,阅读本党有关文件。

2.对本党的工作及领导人在党内提出建议和批评,甚至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监察委员会举报任何不当行为,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阻止。

3.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4.对本党基层组织做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党内提出并保留,也有权向上级组织汇报反映。

5.优先被录用为现在的中国联邦临时政府和未来的中国联邦民主政府的公职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被提拔或被推荐任命为负责官员直至内阁成员。

6.党龄在二年以上的党员,如未被政府录用也无正式职业,本党负责安排其在党内工作,工资,福利,医疗,退休金等一应俱有。

7.党员遇有个人困难时,有权要求党组织给予帮助,党组织亦应尽力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或发动党员提供帮助。如党员及其亲属遇有红白喜事,党组织应以组织的名义或发动党员前去祝贺或慰问。

8.党员因党的事业遇到不测事件,如被捕或遭绑架,党组织应不惜一切代价予以营救,并同时照顾好其家小。如党员因公牺牲,党组织应厚葬之,并终生负担其家小的抚养责任。

2.3条 义务

1.积极参加本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本党颁布的各项决议决定制度纪律,努力完成本党交给的任务。党员原则上每月参加一次党组织的活动,特殊情况下至少每半年参加一次活动,执行特殊任务而不能保证至少每半年参加一次活动者,需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思想和工作汇报。

2.按期缴纳党费。原则上每个党员都必须缴纳党费。党费最低标准为每年100美圆;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党员适当多交党费;如党员在某段时间内没有收入或经济有困难,暂时交不出党费,应提供书面报告,一旦情况好转及时补交。

3.积极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力所能及的各种形式帮助和安慰遇到困难或需要支持的其他党员。 党员之间应互相关怀,爱护,信任,尊重,理解,团结,协作,努力营造出党内和党员之间人际和睦的良好氛围,使本党成为党员工作生活及身心上的救助站和避风港。

4.严守党的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将自己的党员身份及有关党内的任何资讯透漏给任何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2.4条 对联邦党人的特别要求

1.忠诚:反对中共独裁的决心坚定不动摇;信奉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并且竭诚拥护共和联邦精神的理念;忠於党,决不欺骗党组织,决不主动背叛党;忠於职守;诚恳待人。

2.勇敢:为党的事业敢冒风险,捍卫联邦党人的尊严和人格矢志不渝,必要时勇於发扬革命烈士精神。

3.服从:严守党的纪律,绝对服从命令,包括随时遵命赴前方指挥部或海外基地执行任务。

4.实干:勤奋工作,踏实肯干。

2.4条 发展党员的程式

1.一名正式党员向党组织推荐介绍,并写出书面推荐材料。

2.党组织根据推荐材料进行秘密审查和考察。

3.党组织的审查和考察通过後,派专人找其谈话。若本人有入党意愿,则通知其写入党自愿书。(详情参见《中国联邦党入党指示书》)。

4.党的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然後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上级党组织审批通过後,通知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三个月。预备期间,党组织对其坚定忠诚性进行严格地审查。

6.三个月到期,由本人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写出是否同意转正的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上级党组织审批此报告,决定是否同意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8.预备党员转正後,基层党组织应举行宣誓及欢迎仪式。誓词为对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旗 五色旗的效忠宣誓

“我, ___________, 将誓死捍卫五色旗所象征的神圣使命,以求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完成国父孙中山未竟的事业。我自愿加入中国联邦党,拥护党的章程,服从党的纪律,按时缴纳党费,积极参加活动,决不叛党脱党,为推翻中共独裁、建立联邦共和、造福全民、实现民主而奋斗终身。我将为此献出最挚诚的信念, 无论坚韧险阻, 矢志不渝。天地为证, 守此圣誓。愿华夏先祖与我同在。”

必要时,党中央执行局有权直接受理并批准重要人物入党。

2.5条 关於脱党

1.本党接受党员退党申请,但党员退党後须严守党的机密,否则将受到处置。

2.
对不称职的党员或负有特殊使命的党员,党组织可劝其退党。

3.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党员以开除论处。

第三章. 组 织

3.1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

1.党内任何机构任何个人的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以防独裁专权。

2.任何决策机构内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投票制度。

3.任何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内均实行“直接负责”制,即上级对下级的负责和下级对上级的责任。

4.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个人与上级领导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是严格的服从关系。

3.2条 全国代表大会

本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联邦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情况下,由党主席、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监察委员会提议,可召开特别全国代表大会。特别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低於上次大会的一半。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1 听取并审议中央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中央执行局(简称执行局)、中央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并决定本党重大问题。

3 通过和修改章程。

4 选举产生党主席及副主席、执委会成员、执行局书记和监委会成员。

3.3条 主席

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共九年)。主席的职责是:

1 代表本党。

2 主持全国代表大会。

3 签署颁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各种文件。

4 监督执委会及其执行局和监委会的工作。

5 当执委会及其执行局与监委会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作最後仲裁,并事後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查追认。

对主席的弹劾程式:须有执委会或监委会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议案,过三分之二通过,并有另一委附议,方可成立。

3.4条 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局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及其执行局代行其职责。

1 执委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低於11人,任期三年。执行委员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时执委会必须更新1/3的成员。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 执委会推选出由3-5名书记组成的执行局。执行局书记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执行局第一书记主持执行局会议,第一书记缺席时由第二书记替补。执委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局代行其职责。执行局实行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随著本党事业的发展,必要时可设立执委会的常务委员会,代行执委会授予 的职权。

3 执行局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厅、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联络部、武装部、情报部、事业部等机构,上述机构实行部门“直接负责”制。

4 执行局认为必要时,可设立非常设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作为执行局的咨询机构和参谋机构。

5 特殊情况下,由执行局提名,经执委会同意,可增补候补执行委员,嗣下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後,转为正式执行委员。

6 执行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实行薪金制,薪金水平原则上参照所在地区同类标准制定,由执委会批准。

3.5条 监察委员会

1 监委会委员由主席与执行局协商提名,报全国代表大会批准任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时必须更新1/3的成员。监委会直接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主席的监督协调。

2 监委会下设督察、审计等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执委会、执行局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严格执行本章程及各项决定,是否有专权独裁、营私舞弊和渎职等行为;一经发现,有权按监察条例作出处理,同时向主席和执委会通报。

3 监委会推选监察长一人,副监察长若干人。监察长主持监委会的工作,副监察长协助其工作。监委会闭会期间,由正副监察长组成的监察长会议代行其职责。监察长有权列席执委会和执行局的会议。监察长或监委会授权的监委有权查阅执委会和执行局的各种文件档案。

4 各地区分支机构及各下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监察组或监察员,直接对监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分支机构的监察组或监察员,在其监察范围内享有与中央监委会类似的权利。

3.6条 执委会与监委会的关系

1  执委会及其执行局与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议,按分工、制衡、合作的原则划分相互间的权限范围和开展工作。

2  执委会及其执行局,对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议的监察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议,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尽可能减少对执委会及其执行局正常工作的负面影响。

3  执委会及其执行局的任何工作人员,若妨碍、阻挠或故意迟延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议行使其职权,且未能及时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补救时,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 议有权将其临时停职,并要求执委会及其执行局委派其他工作人员临时代替其职务。对此要求,执委会及其执行局应予满足。

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议的任何工作人员,若在行使其职责时因工作方式不当或其它原因给执委会及其执行局的日常工作造成严重且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则执委会及其执行局有权要求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议改而采取适当的工作方式,或更换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此要求,监委会及其监察长会议应予满足。

3.7条 分支机构

1 本党根据需要在有关地区和国家设立若干地区党部或直属支部。地区党部和直属支部接受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党部下设支部,支部之下视需要可设立若干党小组。

2 各党部的决策和执行机构为党部会,负责人为党部长,均由党部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中央执行局批准任命;或由执行局直接任命。党部之下的各支 部,其决策和执行机构为支部会,负责人为支部长,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报党部批准任命,或由党部直接任命,报中央执行局组织部备案。

3. 直属支部的正副支部长由中央执行局组织部直接任命。

4. 各分支机构的监察组长及监察组成员或监察员直接由中央监委会任命。

5 所有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领导人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四章 纪 律

4.1条 对违反本章程和本党纪律的党员,若正式批评後仍不改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开除等三种。

1. 警告处分。对普通党员的警告处分由同级监察部门作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的警告处分由上一级监察部门作出;对担任中央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员的警告处分由中央监委会作出。

2.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原任命机关做出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决定。对执行委员(含执行局书记)的撤职处分,须由监委会提出,并经执委会简单多数通过方可。

3. 开除处分。对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党员的开除处分,由同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执行部门讨论通过,报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并报中央执行局组织部和监委会备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的处分,由上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原任命机关批准,由中央执行局组织部执行。对中央执行委员(含执行局书记)的除名处分, 须由监委会提出,并经执委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

4.2条 对於主动投敌叛变和严重违纪并给党的事业带来重大损失的党员必须给予严厉的惩戒。具体事项由惩戒条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5.1条 本党在建党初期不与其他任何组织公开结盟,但积极推动与所有反共组织的秘密结盟。

5.2条 本党党员未经党组织批准,不得擅自加入其他党派或团体。


第六章 经 费及财务制度

6.1条 经费来源

1 努力争取有关政府机构和各种国际组织的资助。

2 国内外个人及企业的资助。

3 发展党产的所得收益。

4 党员的党费收入。

5 其他来源。

6.2条 经费使用范围

1 本党的日常管理费支出。

2 本党各种大型事业的启动经费支出。

3. 对困难党员的救助。

6.3条:经费支出接受中央监委会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7.1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式为:执行局提出修改意见,执委会审查同意,由主席提交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2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执委会及执行局。